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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关于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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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5〕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实际,现就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坚持规范引导、风险防控、协同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全流程闭环式预收费管理制度,强化部门联动与智慧监管,有效防范化解资金风险,推动养老服务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适用范围和核心规范

(一)适用范围

在营口市辖区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其预收费收取、使用、存管、退费等相关活动及监管工作,适用本通知。

(二)预收费界定

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约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提供对应养老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 养老服务费:涵盖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及个性化增值服务等费用;

• 押金:为应对老年人就医应急、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设立的担保性费用;

• 会员费: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名义收取,用于老年人获取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或享受服务优惠的费用。

(三)通用收费要求

1. 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应收尽收。

2. 倡导“当月收费、按需服务”模式,鼓励养老机构采用按月、按季度收取费用的方式,减少长期预收带来的资金风险。

3. 实行“阳光收费”制度,养老机构需在服务场所大厅、电梯口等醒目位置及官方渠道,以公示栏、电子屏等形式常态化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存管银行、退费流程及监督电话,公示信息需经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后公示,确保清晰可辨、长期有效。

4. 全面保障知情权与选择权,养老机构需以书面形式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说明预收费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资金存管方式、风险提示及权利义务,在服务合同中逐一列明预收费项目、标准、管理模式、退费条件与时限、违约责任、争端解决途径等核心条款。

5. 严禁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合理退费限制、排除或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定义务;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投资回报等形式诱导缴费。

6. 规范票据管理,预收费需按国家规定开具合法有效收款凭证,严禁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票据或使用“白条”替代。

7. 坚守床位供给底线,缴纳预收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备案床位总数,严禁超床位承载能力承诺服务或变相扩招。

8. 严格账户管理,收费转账仅限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或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严禁使用非本机构账户、个人账户或其他违规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不得用于质押、担保等活动。

9. 连锁化运营机构需实行“一法人一账户”制度,不同法人主体需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不得跨机构调剂使用。

三、分类管控预收费行为

(一)养老服务费预收管理

1. 预收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鼓励按预收期限实行阶梯式折扣优惠,折扣方案需提前公示并报备属地民政部门。

2. 预收的养老服务费需在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存入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滞存、截留或转入其他账户。

(二)押金预收管理

1. 单个老年人押金收取上限为其月床位费的12倍,不得变相拆分收取或设置“强制押金”以外的其他担保类费用。

2. 押金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由存管银行按协议监管资金使用。

3. 押金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闭环管理”原则,仅可用于退费、支付老年人突发就医费用、抵扣拖欠服务费或违约金、赔偿金等约定情形,严禁挪作他用。

4.政府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不强制收取押金。

(三)会员费预收管理

1. 会员费收取上限为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仅可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缺口或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他企业,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投资的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2. 会员费实行第三方存管与风险保证金双重管理,全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存管银行按规定监督资金使用方向。

3.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入住养员自愿缴纳。

4. 明确禁止收取会员费的三类情形:

(1)尚未建成或已建成但未通过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验收,不具备收住条件的;

(2)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及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

(3)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因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移出的。

四、存管账户与备案管理

(一)存管银行确定

市民政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营口监管分局,综合银行资信状况、风控能力、服务网络等因素,筛选确定承接预收费存管业务的银行名单,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养老机构从名单中选择存管银行。

(二)存管协议签订

养老机构需自主选择名单内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与属地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养老机构预收费三方存管协议》(见附件1),明确三方权利义务、资金监管流程、预警机制等内容。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备属地民政部门。

(三)专用账户开立

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存管银行提交开户证明文件、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材料,账户名称统一规范为“机构全称+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预留签章与账户名称一致。按预算单位管理的养老机构,账户开立与使用需遵守同级财政部门规定。

(四)预收费备案要求

实行“先备案、后收费”制度,养老机构开展预收费业务前,需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完成备案:

1. 《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

2.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备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新设立机构除外)及近三年预收费明细(分项目列明);

4. 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5. 本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及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议使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2016版));

6. 预收费存管协议复印件;

7. 备案承诺书(见附件3),承诺遵守本通知各项规定。

(五)风险保证金管理

1. 专用存款账户需留存一定比例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为近三年会员费总额的10%(不足三年按累计总额计算)且不低于账户当前余额的20%,确保资金流动性安全。

2. 建立预警机制:账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存管银行向养老机构发出预警提示;达到最低比例时,暂停除退费外的支出业务,并在24小时内报告属地民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出现资金异常流动时,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并启动核查程序。

3. 明确资金异常流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经营规模严重不符、流向与经营范围不一致、频繁公转私、化整为零逃避监测、非正常时间大额交易等。

(六)存管银行义务

1. 按协议履行资金存管职责,不得为养老服务质量提供担保,养老机构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2. 严格保护老年人及代理人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严禁截留、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违反者将取消存管资格并依法追责。

3. 建立专用账户管理系统,实时归集资金收取、使用、结余等数据,与民政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与动态监测。

五、退费管理与应急处置

1. 实行“应退尽退、限时退费”制度,符合合同约定退费条件的,养老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按原支付渠道全额退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2. 未入住即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预收费用;已入住解除合同的,扣除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后,一次性退还剩余资金,合同另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

3. 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服务的,需提前30日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公告,明确退费安排及后续服务衔接方案,确保在终止服务前完成剩余费用退还,妥善安置在住老年人。

六、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明确监管职责

1. 民政部门:市级负责制定全市监管细则、确定存管银行名单、指导全市工作;各县(市)区负责属地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日常监管、风险排查,受理投诉举报,牵头开展联合检查。市、县两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2. 发改、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健全完善政府投资运营养老机构收费政策,规范定价机制与收费标准。

3. 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协调银行优化账户开立服务,指导落实资金监测要求。

4.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统筹协调风险处置工作。

5.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规范服务合同格式条款。

6.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预收费为名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配合开展风险处置与人员安置。

(二)分类处置机制

1. 对轻微违规行为,由民政部门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2. 对违规收取、挪用预收费等严重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存在重大风险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嫌非法集资的,移送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必要时联合开展约谈警示、调查认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 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归集至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限制市场准入、取消扶持政策。

七、其他事项

1. 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养老机构,需在6个月内完成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存管协议签订及备案手续;新申请收取相关费用的,需完成备案后再开展收费活动。

2.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营口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养老机构预收费三方存管协议(示范文本)

2. 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

3. 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承诺书

营口市民政局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营口市公安局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营口监管分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1:

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协议

(参考样式)

合同号:

甲方(民政部门)

地址: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养老机构)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有效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银行)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严格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5〕48号)的强制性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审慎评估,就乙方预收费资金专用存管事宜,本着平等自愿、权责清晰、风险可控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为保障乙方预收费资金管理符合监管规定,实现资金安全存管与规范支付,乙方自愿授权丙方作为唯一存管机构,对其预收费资金进行专项托管,并协助完成合规资金划转。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甲方监管要求,为乙方提供预收费资金的收付结算、专项监管、账务核算及信息报送等服务,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用途合规化。

第二条账户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开立唯一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统一规范为“【乙方单位全称】+预收费存管专户”(以下简称“存管专户”),该账户仅用于接收和划拨乙方预收的押金、会员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乙方开立存管专户时,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业务指引》及丙方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向丙方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开户材料及格式文书,确保开户流程合规。

存管专户开立后,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账户用途、注销账户或在其他金融机构另行开立同类预收费存管账户,确需变更或注销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丙方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负责协调丙方完成与民政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的技术对接与数据互通,确保监管链路畅通。

督促乙方在丙方存管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完成合规性业务对接,确保乙方预收费资金全流程纳入监管。

有权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实时查询、监控乙方存管专户的资金流入、流出、余额及交易明细,对疑似违规操作有权要求乙、丙双方作出书面说明。

同意乙方按照监管要求,向甲方及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存管专户的账户信息、交易流水、余额数据等相关资料,甲方应对接收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应全面配合甲方及丙方开展资金存管相关工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乙方明确授权丙方:根据监管信息系统需求,实时报送存管专户的账户名称、账号、状态、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按照监管信息系统合法有效指令,对存管专户进行查询、核验、冻结、解冻及资金划转等操作,乙方对此无异议。

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及预收费资金存管规则:

(1)所有预收的押金、会员费,必须通过指定渠道(POS机、网银转账、银行柜台转账等)直接存入存管专户,严禁通过任何第三方账户或个人账户中转;

(2)若发生线下现金收取等特殊情况,乙方必须在收款后7个自然日内将资金足额存入存管专户,并按国家财税规定为入住人员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3)存管专户资金仅可用于以下情形:向入住人员退还押金/会员费、支付入住人员突发疾病就医紧急费用、抵扣入住人员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支付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三方认可的违约金/赔偿金,除此之外不得发生任何支出;

(4)乙方使用存管专户资金时,必须在支付指令中明确、具体备注资金支出用途,确保用途可追溯。

严格执行各级监管部门关于预收费资金的监管要求:

(1)存管专户资金不得流入房地产、证券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国家禁止的高风险领域,未经甲方及丙方审核同意,不得划转至乙方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账户;

(2)为保障资金兑付能力,须按以下标准留存风险保证金:若乙方收取会员费满三年,留存比例不低于近三年预收会员费总额的10%;若不满三年,按累计收取会员费总额的10%留存,且上述留存金额不得低于存管专户当前余额的20%,风险保证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动用。

承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在存管资金及存管专户上设置抵押、质押、查封等任何可能妨碍丙方履行存管义务的法律或事实障碍。

若乙方停止养老服务经营,应在停止经营前1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及丙方要求完成监管信息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的退出手续,并配合完成存管专户资金的清算、退还工作。

不得以甲方或丙方的名义、标识向任何客户收取费用,不得利用甲方监管职能或丙方存管服务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若乙方为连锁化经营的养老机构,各独立法人主体须分别在丙方开立存管专户,实行资金分账管理,不得混同使用。

(乙方手写确认)本人/本单位确认已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承诺将预收押金和会员费全部存入上述存管专户,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资金,不挪作他用。

手写签字:

日期: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按照甲方监管要求及技术标准,完成与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保障自身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资金结算系统等)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确保数据传输准确、实时。

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甲方监管要求,对乙方存管专户进行合规管控,准确执行监管信息系统发出的合法有效指令,确保存管专户仅能依据该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丙方应在执行前及时通知甲方,并留存相关法律文书副本。

按照存管规则及监管信息系统指令执行操作,仅对指令的形式合规性进行审查,不承担对划转金额、收款方信息是否符合乙方与第三方合同约定的实质审核责任;丙方对存管专户无自主支配或决策权限,存管规则及执行标准均以甲方监管要求和监管信息系统指令为准。

不对乙方的养老服务质量、服务真实性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服务瑕疵、违约行为等导致的客户纠纷、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独立承担,与丙方无关。

若因乙方存管专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非丙方原因,导致丙方无法按照监管信息系统指令执行操作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若存管规则、执行标准因法律法规修订或监管要求调整发生变动,丙方应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发布公告,公告生效后按新规则执行,由此引发的存管业务调整事宜,由甲方与丙方共同处理,乙方应予以配合。

存管专户资金的利息计算及支付:参照乙方资金存管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若利率调整,由甲方与丙方另行协商确定;利息归乙方所有,按自然季度自动结算至存管专户,丙方应在对账单中明确列明利息金额。

建立大额资金提取预警及审核机制:

(1)若乙方单日单笔提取资金超过5万元或自然周内累计提取资金超过30万元,除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第(3)目约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外,乙方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丙方提交资金用途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丙方收到后应及时征求甲方书面认可,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按指令进行资金拨付;

(2)若甲方对大额提取申请提出异议,丙方应暂停拨付,待三方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建立资金异常流动监测及报告机制:

(1)若发现乙方存管专户存在可疑交易、高风险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等资金异常流动情形,或监管信息系统指令明显违反预收费监管规则的,丙方有权暂停执行该指令,并在24小时内即时向甲方报送风险报告及相关交易明细;

(2)将乙方存管专户纳入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监测范围,若发现触发非法集资预警指标的,应立即停止相关资金划转,并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配合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调查。

按以下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1)每月【】日前,向甲方报送《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专户资金变动月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月资金存入总额、支出总额、支出明细(按用途分类)、月末余额、风险保证金留存情况、异常交易情况等;

(2)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存管专户资金月度对账单,对账单应列明交易日期、交易对手、交易金额、用途、余额等详细信息,乙方应在收到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可;

(3)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授权后,丙方应与甲方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共享,确保甲方可实时查询账户动态。

建立风险保证金预警机制:若乙方存管专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留存比例(差额不超过5%)时,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预警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报送风险提示函,说明账户余额情况及预警依据。

第四条异常情况及处置措施

(一)资金异常流动认定

存管专户资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资金异常流动:

单日单笔资金流出超过5万元或自然周内累计资金流出超过30万元,且该支出不属于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第(3)目约定的正常支出范围;

存管专户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风险保证金最低留存比例;

资金流向房地产、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领域,或频繁向非关联第三方账户划转资金且无合理用途;

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监管要求的资金流动情形。

(二)异常情况处置

丙方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后,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暂停除退费外的所有资金划转操作,留存相关交易记录及证据。

甲方收到异常情况通知后,有权要求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约谈、责令整改、暂停乙方预收费资格、要求退还资金等措施,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若异常情况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甲、丙双方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第五条违约及免责条款

(一)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利息损失、维权费用等),若因违约行为导致监管要求无法落实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甲方未履行协调对接、监管通知等义务,导致乙、丙双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协调、补救责任;

若乙方存在资金未存入专户、违规支出资金、挪用风险保证金、提供虚假材料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责令整改,丙方有权暂停资金划转,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若逾期未纠正或造成损失的,应向甲、丙双方及相关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丙方未按约定履行存管、监管、信息报送等义务,导致资金流失、监管失效或守约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指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战争、政策突变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受影响一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传真、扫描件)通知其他两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30日的,任何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解除后应配合完成资金清算、账户注销等事宜。

因法律法规修订、监管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失效或无法履行的,各方应本着合规原则协商变更协议,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变更

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三方可协商变更本协议内容。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应提前30日将书面变更方案送达其他两方,其他两方应在收到方案后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变更。

协议变更内容须经三方书面确认,以补充协议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强制性变化导致本协议必须变更的,提出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其他两方不得不合理拒绝,应在10日内配合完成变更手续。

(三)协议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三方未达成续签协议;

(2)乙方完成注销登记、清算程序或依法终止养老服务业务;

(3)三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4)因法律法规、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项下存管业务被取消,无法继续履行。

协议终止后的处理:

(1)丙方应在甲方监督下,协助乙方完成存管专户资金的清算、核对工作,按照甲方指令将剩余资金退还至指定账户;

(2)资金清算完成后,乙方应按丙方要求办理存管专户注销手续,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协议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两方,经其他两方确认后协议终止,协议终止不影响各方在协议项下的赔偿责任、保密义务等未尽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保密条款

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履行协议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账户信息、交易数据、业务资料、技术文档等所有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涉密信息,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而终止,各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若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维权产生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八条其他约定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首页载明的各方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信息为各方的有效送达地址,若任何一方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两方,未及时通知导致送达不能的,视为送达地址未变更,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若因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金无法正常划转,各方应及时沟通,共同协商确定临时资金划转方式,确保必要支出(如就医费用、退费等)不受影响,系统恢复后立即恢复正常划转流程。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函件,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传真、加密电子邮件等)送达,纸质文件以专人送达或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未签收的以寄出后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风险提示及共同声明

本协议为独立的存管协议,乙方与入住人员、第三方机构等签订的任何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纠纷、争议,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甲、丙双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必须经甲、乙、丙三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丙方仅对乙方预收费资金提供专项存管服务,该存管行为不构成对乙方付款义务、履约能力的任何保证或担保,丙方仅对乙方的授权指令及监管信息系统指令进行形式性审查,不承担实质审核责任。

存管资金在存管期间,若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划,导致丙方无法按协议约定协助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有权根据有权机关文书终止本协议。

因国家宏观政策、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存管服务或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各方应协商处理后续事宜。

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要求办理存管业务(如未备注用途、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的一切损失、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与资金接收方之间因资金支付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丙方不参与、不介入,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确认已充分了解丙方的经营范围、业务权限及存管服务的边界,自愿接受本协议约定的存管规则及监管要求。

乙方声明其从事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若因乙方违法违规行为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维权费用)。

第十条附则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附件(如有)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三方均无异议,可协商续签;若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应提前书面通知其他两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

(参考样式)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登 记证书

营场所地址

登记/注册

部门

法定或授权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实有  床位数

核定  床位数

入住老人

固定资产   净额(万元)

近三年预收

押金费总额

(万元)

近三年预

收会员费

总额

(万元)

平均床位费

(元/月)

平均照料

护理费

(元/月)

平均餐费

(元/月)

基本存款账

开户银行

基本存款账

户账号

专用存款账

户开户银行

专用存款账

户账号

预收费人员

总数

预收费总额

(万元)

账户余额

(万元)

填报人(签字):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备案承诺书

(参考样式)

为规范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切实维护机构住养老年人合 法权益,我单位承诺:

1.已知悉并遵守《关于做好营口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 的通知》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2.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

3.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本机构预收费 的监督和管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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