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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2026年度冬季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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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2025—2026年度冬季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常态化做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助函〔2025〕130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营民发〔2016〕6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暖救助对象范围

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孤儿养育家庭等困难家庭为本次确定的冬季取暖救助对象。

二、取暖救助标准

(一)集中供暖救助标准

集中供暖指由社会服务机构统一提供热源的采暖方式。符合救助的家庭只对其居住的一套住房实施取暖救助。采取集中供暖方式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分散孤儿养育家庭等年度救助额度上限按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执行。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救助额度上限面积以内的,按该套住房实际应交纳的合规采暖费全额救助;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救助额度上限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采暖费自行承担。

(二)分散取暖救助标准

分散取暖指由家庭自行采取热源的采暖方式。对分散取暖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分散保障孤儿养育家庭等年度救助标准: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700元,盖州市、大石桥市500元。对分散取暖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农村分散保障孤儿养育家庭等年度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00元。

(三)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

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按低保家庭救助标准的60%执行。无自有住房长期靠借(租)他人房屋(含公租房)居住的取暖救助对象,如未获得住房租赁补贴和采暖补贴的,可按低收入家庭取暖救助标准执行。

(四)动态管理

在采暖期中退出救助的家庭,取暖救助可享受到本采暖期结束。在采暖期内新纳入救助对象的,可享受本年度取暖救助。

上述标准为最低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上调救助标准,要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帮扶工作。

三、取暖救助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以采暖期首月在保家庭为基数认定救助对象,取暖救助资金应在2025年12月底前足额拨付到位。上述救助对象取暖救助金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救助资金可通过“一卡通”平台一次性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落实到位

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工作是落实民生保障重要工作之一,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开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取暖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导,纳入考核

取暖救助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省、市两级将对落实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情况进行重点调研督导。

联系人:陈奕夫   联系电话:0417-2943707

附件:2025-2026年度冬季困难家庭取暖救助情况统计表





营口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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