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单位 |
文件依据 |
|
一、基本生活救助 |
1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
同时具备(一)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放宽为具有我市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家庭标准;(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
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通过的申请家庭,给予差额低保救助待遇,自审核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47元/人月。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96元/人月。
|
市民政局 |
关于印发《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营民发〔2020〕86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24〕7号) |
2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金按月直接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金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机构。 |
1.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120元/人月。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905元/人月。
|
市民政局 |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营民函〔2021〕69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24〕7号) |
|
3 |
低保边缘 家庭救助 |
同时具备( 一 )具有当地户籍 , 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市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家庭标准的1.5-2倍;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四)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认定标准按1.5倍的低保标准认定。 |
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定通过的申请家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
参照低保家庭享受取暖、医疗等救助。 |
市民政局 |
关于印发《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营民发〔2020〕86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24〕7号) |
|
4 |
刚性支出 困难家庭 救助 |
同时具备(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限定标准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确定;(三)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 ;(四)未被审核确认为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 |
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定通过的申请家庭,自审核确认之日次月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
按照市,各县(市)区规定执行。 |
市民政局 |
关于印发《营口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营民发〔202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