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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操作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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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背景与起草过程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辽宁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营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了我市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级清单中均明确提出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80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为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护理补贴。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规范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营口市积极响应,我局起草了关于《营口市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操作细则》(试行)。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一方面,向各县(市)区民政局及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征求专业意见,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与协调性;另一方面,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充分吸纳群众智慧。经过多轮反复修改、不断完善,最终形成这一工作规定,力求为营口市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提供全面、细致、规范的指引。​

二、整体框架

本工作规定共分为七章,包含总则、对象及标准、申领流程、津贴补贴发放、政策衔接、管理监督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发文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能力评估。其中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审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请受理、初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申领政策宣传及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老年人能力评估机制和评估标准,按照(辽民发〔2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第二章“对象及标准”。明确津贴补贴对象、津贴补贴标准,确定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包括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等三项。一是高龄津贴。99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90-98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80-8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经济困难老年人指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老年人,下同),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80-89周岁普惠性高龄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二是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8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低保和低保边缘户),补贴标准50元。三是养老护理。补贴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等级以上的老年人,补贴标准50元。

第三章“申领流程”。明确了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的4个申请渠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合格后,审定合格的,自审定合格之日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津贴补贴。

第四章“津贴补贴发放”。明确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发放方式、流程,原则上,要通过财政“一卡通”平台全流程按规定时限发放到位。

第五章“政策衔接”。明确了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与低保家庭老年人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供养等政府发放其他补贴政策衔接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与护理补贴择高领取,特困人员可申请高龄津贴,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不同时兼得。避免补贴重复发放或遗漏,让老年人充分享受政策的同时,确保各项政策协同发力。

第六章“管理监督”。明确了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明确出现 6 种特殊情形时的补贴调整和调整时间户籍变更等情况的处理方式,强调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社会和群众的咨询、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要求各县(市)区根据本工作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各项补贴标准,建立养老服务津贴补贴工作服务保障机制。

《营口市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操作细则(试行)》的图文解读

关于印发《营口市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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