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养老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做好养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让每一位老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制定《若干措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要之举。
二是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2020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4大方面任务、15条政策举措,并规定了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等16个部门的职责分工。2021年8月13日,辽宁省民政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辽民发〔2021〕28号),以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是现实有需要。我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1.59万人,占总人口32.07%;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进入高质量发展、攻坚克难的新阶段,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业态丰富发展,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得以进一步激发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制定《若干措施》是破解当前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对养老服务机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创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主要从明晰监管责任、聚焦监管要点、优化监管方式和强化管理保障四方面,提出18条工作措施:
(一)明晰监管责任。提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4条工作措施,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二)聚焦监管要点。提出加强许可和备案监管、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资金安全监管、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等6条工作措施,突出监管重点,建立监管制度和机制,对人、事、资金和突发事件等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牢牢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三)优化监管方式。提出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强化协同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强化标准监管等5条工作措施,完善多部门协同监管手段,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形成监管合力。
(四)强化管理保障。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宣传力度等3条工作措施,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全过程,落实养老服务相应监管职责同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参与,助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亮点
第一,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在我省17个部门的基础上,增加市委编办、市执法局、市营商局、市检察院、市残联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分工,共同构建推进综合监管大格局。
第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负责、行业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负责落实属地各项养老服务监管职责。市级各有关部门按分工履行业务指导与监管职责,共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落地。
第三,推进高质量安全监管。民政部门会同多部门抓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明确2020年6月1日以后开办的养老机构需申请取得消防审批手续,并将住宿床位20—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乡镇(街道)按规定做好辖区内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外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
文件解读单位:营口市民政局养老促进监管科
解读人:吴长山
解读人电话:0417-2943609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中)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努力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民发〔202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晰监管责任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建工作领导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负责、行业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市民政局发挥牵头作用,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题会商,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相关问题。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负责落实属地各项养老服务监管职责。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三)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
二、聚焦监管要点
(一)加强许可和备案监管。许可机关对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取得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管。养老机构举办者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备案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无障碍设施、消防等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对未备案的,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备案,必要时提请所在县(市)区政府研究处置。依法打击未登记开展养老服务行为。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建、属地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养老机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属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受理要件齐全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对2020年6月1日以后开办的养老机构都需申请并取得消防审批手续。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按《关于印发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辽消〔2023〕122号)要求,将住宿床位在20-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日常管理,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应急疏散、灭火预案、消防管理制度以及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防范中实体防护、技防、人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乡镇(街道)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消安委〔2024〕23号)要求,做好辖区内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以外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按照规定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风险评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医养结合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开展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审查以及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管理,加强对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营商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对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养老服务机构环评审批工作,同时做好环评服务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排污许可证办理,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项目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查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市辖区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方面全部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履行安委办综合监管过程中将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防范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全面推进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消防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服务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措施。
(三)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养老服务纠纷化解工作纳入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全局,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与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并提供风险告知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各相关部门应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对象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养老服务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市检察院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危害养老服务机构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监督和纠正,保障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引导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上述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管。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职业技能(含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依托高等(职业)院校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社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理制定薪酬等级体系,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教育部门要依托校地合作机制,支持在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五)加强资金安全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各县(市)区要健全工作机制,压实责任链条,确保各类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坚决避免挤占挪用、长期拖欠等情况发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督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对中央及地方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财政、公安、民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妥善处置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六)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机制,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治安、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民政部门报告。养老服务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应及时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公安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优化监管方式
(一)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聚焦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重点检查事项,市、县两级分别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以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对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问题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增加抽查频次。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加大督促整改和依法惩处力度。
(二)强化信用监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机关将养老机构备案时提交的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结果与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相挂钩。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强化协同监管。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或存在被投诉举报、舆情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较高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对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联合采取措施,必要时提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同级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同级相关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各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民政部门书面通报的问题,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将处置结果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
(四)强化信息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依托我市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从业人员等数据信息,形成机构基本数据集和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社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民政、公安、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老年人相关数据资源共享比对,推动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大数据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养老服务监管效能。相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在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在线网进行公示,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五)强化标准监管。严格执行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照料设施设计规范、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相关标准,探索建立我市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积极培育高品质养老服务机构,提高养老服务品质,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标准研究制定,鼓励行业组织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养老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四、强化管理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本措施提出的各项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属地责任,统筹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许可和备案监管、质量安全监管、运营秩序监管、从业人员监管、资金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监管等工作,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和标准监管等方式,强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预案制定、宣传培训、提醒预警、应急演练、组织排查、督导检查、责令整改、定期通报、应急处置、责任追究、警示教育等监管措施,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有序运营。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养老服务相应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同,邀请专家参与,推动结果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
(三)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把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营口市民政局 中共营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营口市教育局
营口市公安局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营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营口市审计局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营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营口监管分局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综合监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学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支持职业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涉及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市辖区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方面全部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排污许可证办理,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营商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对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养老服务机构环评审批工作,同时做好环评服务保障工作。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履行安委办综合监管过程中将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防范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应纳入监管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市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危害养老服务机构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监督和纠正,保障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营口分局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负责提供残疾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