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政法委、教育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保局、残联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 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24〕47号),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制定《辽宁省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清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对标对表救助项目、救助对象、救助措施和救助标准,积极推动各类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要加强基层经办人员服务能力建设,强化政策业务培训,确保救助帮扶清单精准有效落实。要在省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本领域具体救助帮扶清单,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够依法依规、及时便捷获得相应的救助帮扶。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宣传公报等,及时公开清单内容,畅通政策咨询热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获取最新信息,提升困难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辽宁省民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清单(2024年版)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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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低生活 保障救助 |
同时具备(一)具有当地户籍 , 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省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二)共同生活家庭 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家庭标准;(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
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通过的申请家庭,给予差额低保救助待遇,自审核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 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 |
具体标准按各市规定执行。 |
省民政厅 |
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0〕36号) |
2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金按月直接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金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机构。 |
具体标准按各市规定执行。 |
省民政厅 |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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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低保边缘 家庭救助 |
同时具备( 一 )具有当地户籍 , 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省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家庭标准的1.5-2倍(具体由各市确定);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
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定通过的申请家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
具体标准按各市规定执行。 |
省民政厅 |
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0〕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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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刚性支出 困难家庭 救助 |
同时具备(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限定标准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确定;(三)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 , 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四)未被审核确认为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 |
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定通过的申请家庭,自审核确认之日次月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
具体标准按各市规定执行。 |
省民政厅 |
关于印发《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4〕1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民发〔2024〕47号) |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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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救助 |
5 |
医疗救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
对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
1.低保对象:过渡期内,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全额资助适时调整为定额资助。 2. 特困人员: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3.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4.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定额资助。 5.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资助。 |
省医保局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 |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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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 项救助 |
5 |
医疗救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 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 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
1.低保对象 : 基本救助无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倾斜救助标准根据各市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水平和运行等情况自行确定。 2. 特困人员 : 基本救助无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 70%,年度救助限额为2 万元; 倾斜救助标准根据各市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水平和运行等情况自行确定。 3.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救助无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倾斜救助标准根据各市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水平和运行等情况自行确定。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基本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倾斜救助标准根据各市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水平和运行等情况自行确定。 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自申请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基本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倾斜救助标准根据各市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水平和运行等情况自行确定。 |
省医保局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 |
6 |
疾病应急 救助 |
公安部门认定的身份不明患者;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患者。 |
对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 的生活费用,按规定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
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内,原则上不超过2周。 |
省卫生 健康委 |
《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1〕40号) |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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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专 项救助 |
7 |
教育救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儿童。 |
城市每生每月200元,农村每生每月 100元。各市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资助标准。 |
省教育厅 |
《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辽财教〔2011〕986号)《辽宁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辽财教〔2023〕167号)《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18〕654号)《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2023〕174号)《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直达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教〔2024〕216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奖助学 金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24〕25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23〕8号)《财政部 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关于做好在校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21〕43号) |
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每 生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不区分小学和初中)生活补助每生每年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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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
1.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2.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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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 国家助学金。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
1.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2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在0.1—0.3万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2.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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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 项救助 |
7 |
教育救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 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
省教育厅 |
《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辽财教〔2011〕986号) 《辽宁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辽财教〔2023〕167号)《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 (辽财教〔2018〕654 号)《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2023〕174号)《关于下达2024年城 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 央直达资金预算指标的 通知》(辽财指教〔2024〕216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奖助学 金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24〕25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辽财教规〔2023〕8号)《财政部 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关于做好在校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21〕43号) |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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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
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2500—5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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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励志奖学金。 |
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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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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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在校孤儿大学生(含研究生),按年度全部免除其应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 |
全部免除其应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 |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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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救助 |
8 |
就业救助 |
(1)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
每人不低于1200元,具体标准按各地规定执行。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社规〔202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9号) |
(2)有就业需求且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校毕业生。 |
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 |
按各地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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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高校毕业生。 |
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 |
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确保实名登记跟踪回访率、就业服务率达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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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通过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实施援助。 |
—— |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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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专 项救助 |
9 |
住房救助 |
(1)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
根据当地公租房实物房源数量情况,采取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具体由各市按规定执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能力建设的通知》(辽住建〔2018〕52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村〔2023〕20号) |
(2)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对于经鉴定评估住房为危房的,提供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
按规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C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每户不低于5000元,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每户不低于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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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受灾人员 救助 |
(1)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政府给予紧急生活救助人员。 |
按规定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实行政府统一集中安置或投亲靠友分散安置;对紧急生活救助人员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
1.对紧急转移集中安置的受灾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的标准给予饮食救助,并保障居住、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对紧急转移分散安置的受灾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按15天计算,一次性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3.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生活困难 程度给予生活救助,但不超过分散安置受灾人员的救助标准。 |
省应急厅 |
《辽宁省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辽民发〔2018〕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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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在当年冬寒到次年春荒期间给予口粮、衣被、取暖或其他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 |
按规定给予冬春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
按人均不低于9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酌情给予衣被等生活物资救助。 |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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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 项救助 |
11 |
残疾人救 助 |
(1)具有辽宁省户籍0—7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手术救治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有无办理残疾人证均可)和8—14岁持一级、二级残疾人证的听力(言语)、肢体等重度残疾儿童。 |
康复训练补助。 |
1.0—3岁小龄各类残疾儿童: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4万元。 2.4—7岁各类残疾儿童: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8万元。 3.新增8—14岁持一级、二级残疾人证的听力(言语)、肢体等重度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其中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听力障碍儿童训练费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最高限额补助1.8万元;肢体运动障碍儿童可连续救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限额补助1.8万元。 |
省残联 |
《“十四五”中央财政和 省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辽残联办发〔2022〕17号)《关于调整辽宁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通知》(辽残联发〔2021〕1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 |
手术补助。 |
1.0—7岁符合救助病种的残疾儿童手术自付费用补助标准每年度每人最高限额1.8万元。 2.新增8—14岁持一级、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听力障碍儿童、罹患重度唇腭裂的言语障碍儿童和重度肢体运动障碍儿童手术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最高限额补助1.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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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补助。 |
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重度听障儿童救助年龄0—14岁。补助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执行,每人一次性最高限额补助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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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助。 |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继续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1〕29号)规定执行。 |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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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 项救助 |
11 |
残疾人救助 |
(2)符合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条件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困难残疾人家庭。 |
对困难残疾人家庭的起居室、厨房、浴室、厕所等实施无障碍改造。 |
—— |
省残联 |
《辽宁省“十四五 ”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辽残联发〔2022〕13号) |
12 |
取暖救助 |
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 |
减免供暖面积,发放取暖补贴或取暖炉具、取暖煤、棉衣、棉被、电热毯等御 寒取暖物资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过冬实际困难。 |
1.对集中供暖的城乡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上限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面积低于上限面积的,按实际面积全额救助。 2.对自行取暖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标准不低于500元;对农村自行取暖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元。 3.低保边缘家庭取暖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低保家庭救助标准的50%。 4.确无自有住房、长期靠借(租)他人房屋(含公租房)居住,且未获得住房租赁补贴,也未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采暖补贴的取暖救助对象,居住在集中供暖地区的,可实行集中供暖救助,具体救助方式由各市确定。 |
省民政厅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9号)《关于做好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助函〔2019〕169号) |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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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救助 |
13 |
养老服务救助 |
(1)8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按月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省民政厅 |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号)《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民政部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 |
(2)60周岁及以上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按月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养老护理补贴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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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条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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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殡葬救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 |
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包括普通车辆遗体运送、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骨灰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5年骨灰寄存费;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的,实行免费安葬;骨灰进 入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 ,给予适当优惠和减免,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并公布;为困难群众开辟绿色通道,优先落实骨灰海葬全免费政策等。 |
具体标准按各市规定执行。 |
省民政厅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关于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24〕60号)《关于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的通知》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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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救助 |
15 |
价格补贴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 |
当各地达到价格补贴启动条件时,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将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
具体标准由各市按规定测算。补贴标准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 |
省民政厅 |
《关于进一步健全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1〕522号) |
16 |
司法救助 |
具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政委〔2014〕3号)中第二条情形的当事人。 |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 |
1.救助标准。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2.救助金额。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
省委 政法委 |
《中央政法委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 行)〉的通知》(中政委〔20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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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法律援助 |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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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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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急难社会救助 |
18 |
临时救助 |
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 |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
具体救助金额由各地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
省民政厅 |
关于印发《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民发〔2021〕34号) |
19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省民政厅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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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慈善救助帮扶 |
20 |
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 |
捐赠人意愿、慈善项目目标人群和低收入人口等。 |
通过捐赠款物、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帮扶活动;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慈善信托等形式,对特定低收入人口实施定向救助帮扶。 |
—— |
省民政厅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民发〔2024〕47号) |
五、开发式帮扶救助 |
21 |
产业帮扶 |
有劳动能力、有发展产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帮助发展庭院种养、休闲旅游等增收项目。 |
根据实际需求,由各县具体确定。 |
省农业 农村厅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中共辽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农领发〔2021〕1号)《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的通知》(国乡振发〔2023〕4号) |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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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发式帮扶救助 |
22 |
就业帮扶 |
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通过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跨省就业交通补助、“雨露计划”学生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实现务工就业,增加收入。 |
各地生产奖补、劳务补助、跨省就业交通补助标准按各市规定执行。 “雨露计划”在校生每生每年3000元。 |
省农业 农村厅 |
《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21〕4号) |
六、儿童、残疾人福利 |
23 |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
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经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通过的申请儿童,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给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贴,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儿童本人账户或发放给监护人、实际抚养人、抚养机构账户并明确对儿童的监护、抚养义务。 |
具体标准按各市规定执行。 |
省民政厅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并建立长效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18〕66号) |
24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 |
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 |
经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通过的申请儿童,给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儿童本人账户或发放给监护人、实际抚养人、抚养机构账户并明确对儿童的监护、抚养义务。 |
具体标准按各市规定执行。 |
省民政厅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9〕6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民发〔2019〕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
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牵头责任 单位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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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儿童、残疾人福 利 |
25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经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通过的申请儿童,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给予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其监护人个人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并明确对感染儿童的监护、抚养义务。 |
参照本地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按各市规定执行。 |
省民政厅 |
《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辽民函〔2013〕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4〕72号) |
2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对象为辽宁省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户家庭中一、二级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其他困难残疾人。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起始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度提高。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或季直接发放到户。 |
省民政厅 |
《民政部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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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对象为辽宁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护理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其他残疾人。 |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度提高。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或季直接发放到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