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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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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辽宁省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辽宁省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辽宁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制定《辽宁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二、名词定义

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名单信息、实施惩戒措施、移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等行政行为的统称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三、适用范围

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谁监管、谁列入、谁惩戒、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进行监管。

四、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四)存在重大消防、食品等安全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六)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五、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确定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一)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

(二)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存在失信行为的。

六、认定程序

失信惩戒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生成名单。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应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后,生成失信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

(二)事先告知。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前,民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三)陈述申辩。当事人对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告知的民政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名单。当事人无异议的,或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七、名单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从业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二)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

(三)失信惩戒、退出信息等其他信息。

八、名单有效期

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为2年,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

九、惩戒措施

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要负责人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四)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重点关注对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十、名单移出条件

(一)失信惩戒对象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

(二)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

十一、移除程序

(一)申请。失信惩戒对象向列入的民政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二)核查。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

(三)移出。经核查,失信惩戒对象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已经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允许移出;再次发生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未履行相应义务、未完成整改的不允许移出。

解读科室:养老服务科

解读人:张雪   

电话:294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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