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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民发[2022]4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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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民发〔2022〕4号                    签发人:薛静

 

 

关于印发《营口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营口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营口市民政局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辽宁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辽民函〔2021〕18号)和《辽宁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辽民社函〔2021〕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本社区地域范围内,暂不具备登记条件,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邻里互助、促进和谐、文体娱乐、扶残助残、社会救助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组织,备案后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但享受与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同等的获得相关鼓励扶持政策支持地位。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由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民政部门管理。

尚未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由所在社区建立台账。

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二)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三)可以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清算事宜;

(五)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协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中心、队等)”组成(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

(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场所可以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共享使用;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5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10个);

(四)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内容和章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人(负责人或召集人),并且是本社区常住人员。

第七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备案:

(一)拟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发起人、举办者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备案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

(五)有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颁发《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社区和业务范围等。

第十一条 《社区社区群备案申请表》备案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第1-9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代码,第10-12位为备案序号。备案序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备案顺序编排。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5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前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申请换发新的《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未申请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决定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上缴《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

第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5日向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法定登记条件时,应当依法申请法人登记。

第十八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其剩余的财产应在备案机关的指导下,用于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二十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构成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或备案意见书失效不申请换发新证明的;

(四)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拒不接受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设立分支机构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格系统。

第二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要落实党建责任,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营口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营口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营民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附件: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

3.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

4.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

5.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

 

 

 

 

 

 

 

 

 

 

 

 

 

 

 

 

 

 

 

 

 

营口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1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备案编号:                                  

组织类别:                                

备案日期:                                 

 

 

 

 

营口市民政局制

填表说明

 

一、此表由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填写(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此表一式三份,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备案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各留存一份。

三、此表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组织名称

 

活动地域

 

活动场所

地址及面积

 

邮政编码

 

电    话

 

负 责 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活动经费

来  源

 

会员或从业人员数量

 

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电    话

 

宗    旨

 

业务范围

 

主要发起人(或举办者)情况

姓名

单位职务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本人

签字

 

 

 

 

 

 

 

 

 

 

 

 

 

 

 

 

 

 

主要发起单位(或举办单位)情况

单  位  名  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粘贴处

 

成员花名册

序号

姓  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学历

联系电话

本人

签名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承诺 



我承诺本人(本单位)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因提交的申请材料有隐瞒或虚假伪造,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由于材料不真实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郑重承诺。

负责人签字:



备  案  意  见



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

 

(发起人或举办者):

你们关于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备案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营口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同意备案。

组 织 名 称:

组 织 类 别:

负   责  人:

活 动 社 区:

业 务 范 围:

有 效 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备案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所属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备案机关接受检查,检查合格后予以换发备案意见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3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

 

组织名称

 

备案编号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申请

变更

理由

 

履行

内部

程序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村)居(村)委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同意变更备案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村)委会、社区社会组织各持一份。

附件4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

 

组织名称

 

备案编号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住所

 

申请

注销

备案

理由

 

履行

内部

程序

 

(上交同意备案意见书等记录)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村)居(村)委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同意注销备案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村)委会、社区社会组织各持一份。

附件5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      (XXX市XXX 县(市)/区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    (XXX社区/村XXXX)。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名称+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营口市站前区建设街道东兴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芦屯站村老年协会”。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本组织是由       (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在本      (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组织属于      (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

〔注: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二条 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开展     (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    (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          (XXX街道/乡镇党组织、XXX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组织接受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二)…………;

……………………。

〔注: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属于           (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村单位及其人员);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本组织章程;

(五)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六)能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

……………………。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本组织提出加入申请;

(二)经本组织            (负责人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核通过;

……………………。

第八条 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

第九条 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组织:

(一)不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二)无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

(三)不再符合成员条件;

………………。

第十一条 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

第十二条 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    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组织负责人包括         (职务,如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

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

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

第十六条 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本组织终止活动,应当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           (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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