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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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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营口市民政局对我市《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现解读如下:

一、《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的意义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优化对象审核确认程序,省民政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操作规范》),对低保申办程序、资金发放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明确,低保、低收入家庭按户申请,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按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放宽为具有我市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低收入家庭标准应按照1.5倍的低保标准确定,具体由各县(市)区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当提高。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其中,重病患者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5倍的低保标准以内、重残人员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3倍的低保标准以内,申请单人保人员(低收入家庭对象除外)的个人收入扣除赡养费、抚(扶)养费后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具体由各县(市)区确定。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有符合单人保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身份可不再重新认定。

《细则》明确,实行低保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可通过下列方法之一提高他们的救助水平:

(一)在差额施保的基础上对低保对象家庭中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上浮,提高其救助水平;

(二)在差额施保的基础上对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上浮;其他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上浮,提高其救助水平;

(三)对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地分类施保额度上浮其低保标准,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确认。

《细则》明确低保、低收入家庭申办程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定等内容。

《细则》明确,在对象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如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问题,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三、关于落实《细则》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明确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调,精心组织,全力落实,让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加强核对工作,实现精准保障。要进一步加强核对机制建设,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

在低保经办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信息管理、咨询评估、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和对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性工作,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实施。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营口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营民发〔2017〕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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