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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民发[2019] 6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及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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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贯彻落实工作,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市、县(市)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办理养老机构(含社区全日照料机构,下同)设立许可事宜,可以告知当事人由其自主决定后,可直接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或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

在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市、县(市)区民政局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二、做好依法登记工作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申请人依法向市或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由行政审批局民政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内资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到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登记;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登记。市、县(市)区民政局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履行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需由市或县(市)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一般流程为: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咨询电话或行政审批窗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然后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复,取得批复后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日常工作中,养老服务部门应主动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设立条件及备案工作具体流程。

养老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 第18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在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复前,须对以下内容进行专业性审查:

1.服务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房间布局、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强制性条文要求。

3.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资金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是否满足开展养老服务的基本需要。

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确有必要的,还应到现场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指导其加以完善。

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和养老服务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要在最大程度上,方便群众办事,对咨询养老机构设立相关事宜的举办者,提供统一的设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告知书。

三、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随即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市民政局统一制定养老机构备案书、承诺书、备案回执、备案公示书等参考文本(见附件):养老服务部门应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无问题必须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和备案公示书。备案办理工作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指导养老机构将备案公示书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明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养老服务质量检查的范围。

各地养老服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由县(市)区民政局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部门应靠前指导,简化备案手续,专业性审查时已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各地养老服务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各地养老服务部门要按机构建立档案,将民办养老机构专业审查材料、备案(变更)材料、后续监管材料及时归档并永久保存。同时还应建立便于工作使用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信息要与纸质档案保持同步,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市局养老服务科。各地务必于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已登记的所有民办养老机构备案建档工作。

四、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查处工作。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或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确保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取消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管理职责,做好对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相关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机构在内部治理、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健康发展。要落实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职能,履行好党的建设、资金和人事、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经营范围或章程开展活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14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型法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

民政部即将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也将跟进推动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以便尽快提出改进措施。

附件:

1.设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告知书

2.关于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申请

3.同意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批复

4.暂不符合公益性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告知书

5.设立养老机构备案书

6.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7.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8.养老机构备案公示书

9.民办养老机构备案信息一览表(电子档案)

营口市民政局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6月21日

附件1

设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告知书

一、设立基本程序

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社会事务审批)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一般流程为: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咨询电话或窗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然后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复,取得批复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直接到行政审批部门(市场服务审批)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提供备案回执和备案公示书。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公益性、经营性养老机构主要区别

1.宗旨和目的不同。公益性养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用于继续维持并扩展相关服务;经营性养老机构以营利为根本目的。

2.法人登记种类不同。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性养老机构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3.优惠扶持力度不同。公益性养老机构可以享受运营补贴、护理员岗位补贴等政策,用电、水、气、热按居民价格执行,免税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等。

4.所有者权益不同。非捐资者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扣除和提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结余的可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举办人: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依法清算后举办人可获得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经营性养老机构出资者享有完全的所有者权益。

三、设立养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我市现行主要补贴政策

1.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床补助160元。

2.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每投保床位补贴120元。

3.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养老服务和管理相关专业毕业生入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线工作满5年的,给予4-6万元不等的入职补助,其中,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补助标准为6万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标准为5万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标准4万元。

五、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市级:营口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一一2943708。

县级:(由各地自行完善)。

特别提示:告知书将随政策法规变动适时更新,相关信息有效性及未尽事宜请与市、县(市)区养老服务部门沟通确认。

附件2

关于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

××养老院的申请

(参考样本)

×××民政局:

本人×××,拟设立一所公益性养老机构。机构拟定名称为××养老院,选址营口市××区××街(路)××号,总占地××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层楼,房间共计××间,预计床位××个,现有工作人员××名,拟任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是:×××。

拟设立的养老机构已按照《设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告知书》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现申请贵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机构是否符合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条件进行审查。

妥否,请批复。

附件:1. ……

2.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民政局关于同意设立公益性

养老机构××养老院的批复

(示范文本)

××养老院:

你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月×日提交的《关于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养老院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精神,对你单位申报的材料和院址进行了审查和勘验,现批复如下:

一、××养老院已经完成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意成立××养老院。

二、同意做××养老院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三、××养老院的业务范围是×××。

四、××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是×××。

五、同意××养老院的章程。

六、××养老院的院址是营口市××区××街(路)××号。

请依此批复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登记后应立即到我局办理养老服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你单位成立后要严格按照章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此批复。

×××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民政局关于××养老院暂不

符合公益性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告知书

(示范文本)

××养老院:

你单位拟任法人代表×××,2019年×月×日提交的《关于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养老院的申请》收悉。

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你单位在以下方面暂不符合公益性养老机构设立条件,请依据相关规定完善后,重新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

2.……

特此告知。

×××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设立养老机构备案书

(示范文本)

民政局:

经我单位前期筹备,设立了××养老院,并经过×××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年×月×日依法履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我院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示范文本)

本单位郑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设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告知书》载明的要求。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保健”品营销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切身利益。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着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示范文本)

:                            编号:

×××年××月××日报我局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养老机构备案公示书

(示范文本)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该机构已完成法人登记并在我局备案,欢迎大家对备案信息和服务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联系电话:

×××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营口市民办养老机构备案信息一览表(电子档案)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县区

机构名称

类型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

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

性质

建筑面积(平方米)

床位数

登记日期

备案日期

备注


**区

按法人登记证书填写全称

公益性/

经营性

按法人登记证

书详细填写

**区民政局

*******

张三

210*******

按法人登记证书填写

自有/租赁

消防手续面积

(按规定无须办

理消防手续的按

房屋面积)

按登记面积内的

实际床位数填写

法人登记证

书日期

备案回执日期

标注“公建民营”等

需备注的重要信息


1

















2

















3

















4

















5

















6

















7

















注:此表随备案机构增减和备案信息变动及时调整,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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