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 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1〕36号)文件 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加强协同联动和动态管 理,确保精准施补。
附件: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1〕36号)
营口市民政局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11月9日
附件: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 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 见》(民发〔2019〕6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 70号)要求,进 一 步完善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持续 解决贫困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的问题,让残 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研究,决定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
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两项补贴标准
根据民发〔2019〕67号文件关于“生活补贴标准应当 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 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应参 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 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 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困 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起始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提高到 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从每 人每月不低于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有条件的 地区可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度提高。
二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应统筹考虑城乡居 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 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因素,本着尽力而为、 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实际共同制定本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 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残疾人保 障金予以支持。其余资金由各市、县(区、市)财政自行 承担。
三 、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应继续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 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于2021年12月底前制 定出台本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残疾人两 项补贴资金提标后按月足额发放。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残疾 人两项补贴对象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财 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严格按要求足额安排残疾人两项补 贴所需资金。残联组织要规范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优化工作 流程,压缩工作时限,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要加强动态管理,确保精准施补。 各地要严格落实残 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定期复核制度,通过动态管理实现应补尽 补、应退尽退。充分发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作 用,实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数据吻合。要 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建立两项补贴 定期排查制度,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三要强化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地要大力宣 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通过在办理窗口张贴宣传资料,主 动上门入户走访等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和申 请程序,确保政策宣传到位、人人知晓。要采取多种方式全 面准确解读动态调整机制政策,让残疾群众形成合理的 预期。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