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民俗博物馆: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接受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营民罚决字〔2026〕第(5)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营民罚决字〔2026〕第(5)号),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营民罚决字〔2026〕第(5)号)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7号
联系部门:营口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电话:0417-2943708
营口市民政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