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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涉外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营口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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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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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涉外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内容

自2025年5月10日起,我市按照新修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实施涉外婚姻登记全国通办。

二.办理机构

营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统一办理(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营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南角,电话:0417-3563560)。

三.涉外结婚登记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四.涉外结婚登记要件

(一)内地居民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香港居民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六)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五.注意事项

1.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注明有效期的除外)。

2.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3.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证件照,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近期半身正面免冠证件照,不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

特此公告。

营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025年5月14日

(注:本公告内容依据《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制定,具体办理要求以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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