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教育局:
现就于洪波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小区幼儿园闲置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民办幼儿园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的范围,可凭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并执行民间非营性组织会计制度。
营口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日
联系人:詹世俊 电话:13704077042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发布机构: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6-27
成文日期:2024-04-02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议案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营口市教育局:
现就于洪波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小区幼儿园闲置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民办幼儿园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的范围,可凭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并执行民间非营性组织会计制度。
营口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日
联系人:詹世俊 电话:13704077042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