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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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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民政事务中心: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营人社发﹝2024﹞1号),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营民发﹝2017﹞95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机构服务保障水平的通知》(辽民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机构服务保障水平的通知》(营民发﹝2020﹞89号)文件的要求,调整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提高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护理标准

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月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半自理特困人员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自理特困人员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即全护理标准提高到1140元/人月,半自理标准提高到570元/人月,全自理标准提高到190元/人月。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月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半自理特困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全自理特困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即全护理标准提高到760元/人月,半自理标准提高到380元/人月,全自理标准提高到190元/人月。

此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保证资金筹措

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

三、加强管理监督

照料护理资金不得发给特困人员本人,一般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社会化发放给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统一拨付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供养服务机构,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可以用于支付护理人员照护补贴工资、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的设施设备等,但不得用于机构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委托照料协议,照料护理资金直接拨付给为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各县区及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各项政策,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做好发放记录留存等工作,确保照料护理资金规范使用、照护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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