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部门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素质,切实做好法制审核工作,根据《营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营口市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政策法规室具体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本局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比例配备到位。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部门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参加省或市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并取得本部门行政执法资格的;
第四条 本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认真筛选审查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人员,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局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严格按照《营口市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本局明确法制审核人员后将基本信息及时向市司法局备案,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轮岗交流制度。
第七条 本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或省司法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优化知识结构。
第八条 本局鼓励从事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的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