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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关于加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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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民答复〔2022〕9号

签发人:薛静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78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市人社局、医保局:

现就张凤超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我市现有公办农村敬老院14家,坐落在农村的民办养老机构57家,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197处。我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在《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的指引下,通过强化托底保障、改善设施条件、加强设施建设等措施,努力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形成了日趋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一、持续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政策

1.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持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与低保同幅提高,且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目前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共6515人,其中城市特困478人,农村特困6037人;集中供养1034人,分散供养5481人。2021年7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特困1060元/人月,农村特困800元/人月。

2.持续落实高龄老年人“三项”补贴制度。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我市持续落实高龄老年人“三项”补贴制度,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目前全市城乡共30,160人享受高龄老年人“三项”补贴。补贴标准为:99周岁(含99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长寿补贴;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高龄补贴;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每人每月50元;年满60-79周岁(含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且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市内行走和洗澡不能自理需他人帮助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每人每月50元。同时,各项补贴制度,各县(市)区根据自身财政情况进行上浮调整。

二、着力构建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一)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根据《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营民发〔2020〕28号),为落实“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目标,按照三年改造提升计划,2020开工建设的大石桥钢都敬老院目前已投入使用;2021年开工的盖州高屯敬老院已完成楼体主体工程建设,预计今年可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今年将老边区养老服务中心纳入改造提升计划。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完成后,可更好地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增强长期照护功能,优先满足县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

(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以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抓手,提升乡镇层面具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出台实施方案,向各县(市)区下达任务指标,年底前实现镇层面具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5%,村级层面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0%。

(三)指导农村互助幸福院做好持续运营。为保障已建成农村互助幸福院持续运营,充分发挥作用,我局于2021年初印发了《营口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农村互助幸福院服务对象、运行管理、财产管理等内容,在农村推行互助养老模式。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以推动落实《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工作重点,推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落地,在农村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拓展农村敬老院服务功能,开展机构托养、区域配餐、居家上门服务等一体化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形成镇域养老服务综合发展优势,持续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营口市民政局

2022年4月6日

 

联系人:赫崇军  (电话:)2943708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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