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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权责清单(2021版)

发布时间: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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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主项 子项
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行政给付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实施层级为市级、县级
2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实行市属地化管理为主,我省实施层级为市级
3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营口市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1998年11月4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民政部16号令第二条,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营口市民政局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5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行政奖励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 慈善表彰
行政奖励 营口市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8 慈善信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9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9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9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10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0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0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1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1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1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民政局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1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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