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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民发〔2018〕123号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 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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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委编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精神,切实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民生保障工作决策部署,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二是坚持质量为本,公开择优。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承接主体,避免因单纯追求“价低者得”而损害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的质量。三是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科学安排,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四是坚持注重实效,便民惠民。立足本地区社会救助服务基本需求,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目标任务。2018年底前,市级出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支持政策,工作机制普遍建立;2019年3月底前,县(市)区出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具体意见,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面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试点,相关政策机制更加健全;到2020年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鼓励县(市)区在全域范围内统一组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二)承接主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可以作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承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制度和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具有承接服务所必需的服务设施、专业团队、技术能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社会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信息管理、咨询评估、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和对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性工作。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依据上述购买内容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目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机制。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一般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规范完善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要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低价者得”作为选择标准。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承接主体将服务转包。

(五)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安排。按照全地区不超过5%,其中县(市)区不超过3%的比例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统筹用于市、县以及乡镇(街道)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各地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安排,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监管评价。要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实现监管的制度化和常态化。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按规定对购买主体、购买项目、购买方式、购买过程、购买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依法依规或合同约定处置,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内容,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三、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关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一)加强窗口建设。积极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快完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规范服务流程,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办事项。健全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落实经办人员。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一般按不少于2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级服务对象数量超过5000人的,每增加5000人增配1名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按不少于4名配备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数量不足500人的,可按不少于2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数量超过1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工作人员。科学整合县、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力量向市、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以及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探索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原则上每个村(社区)设置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对社会救助协理员应按月给予工作补贴。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统一的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要着力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加快实现省市核对平台互联互通、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与核对信息平台数据对接、跨部门核对信息有效交换,提高基层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探索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机结合。

(五)加强人员培训。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政治教育,切实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样。加强教材开发和日常业务培训,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培养一批社会救助骨干人才。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骨干人员培训,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开会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各县(市)区要适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年度绩效评价内容;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省、市财政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不足给予适当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营口市民政局        中共营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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