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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员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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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全面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积极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社会组织要迅速行动起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依法、有序、科学开展相关服务。倡导鼓励全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踊跃参与疫情防控斗争,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二、全市各级社会组织要在市及各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各社会组织要做好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自身防护措施,坚决做到防护措施不到位绝不上岗。未经批准,各社会组织不得擅自赴外省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三、各级社会团体应积极向理事和会员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支持政府和慈善组织开展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相关医药产品、设备和款物的捐赠工作。行业协会商会中有生产加工疫情防控用品的会员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鼓励推动相关企业紧急召回员工,开足马力生产,用实际行动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斗争。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做好内部人员的宣传和管控工作。

四、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要暂停举办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年会、换届大会等各类聚集性活动,暂停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形式的公开募捐活动。各社会组织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可采取延长春节假期、网上办公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交叉传染风险,做好自身防控。

五、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不信谣、不传谣、敢于辟谣,带头落实执行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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