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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营口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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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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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述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结合营口实际,着力破解制约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东北最优营商环境,全力夯实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市基础,全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千方百计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一)降低用工成本。精准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实行全天候岗位需求和求职者信息对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合理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适应季节性用工特点,允许实施灵活的工时制度。全面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政策,严格执行企业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各为0.5%)的政策,政策执行期至2019年8月31日。对积极稳定就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社会保险费进行集中清缴。妥善审理与企业生存发展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导劳动者合法合理表达诉求。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降低用能成本。允许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受电设施。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延伸电网投资界面,严格执行降低省级及以上园区、电能替代项目、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办电成本30%。大中型企业从申报到供电时间压减至80天,小微企业压减至25天。规范企业燃气初装费和供暖配套费。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营口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降低用地成本。符合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与履约保证金比例。加快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加大盘活闲置资产力度,严格执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促进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降低物流成本。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以外费用一律不得收取。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违规加收其他费用。降低通关成本,到2020年底,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以上。提高通关效率,到2019年底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将企业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对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对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协调营口港合理调整港杂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流旅游中心、营口海关、鲅鱼圈海关,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平等对待各类纳税主体。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地方权限内税费按法定税率和应税额度最低水平执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充分运用现代手段,在确保税收征管原则性的基础上,增强灵活性,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鼓励平台服务型企业为进驻平台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六)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严格落实《营口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营口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执行。加大对乱收费查处和整治力度。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等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统一规范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和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承担。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规范执业行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七)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力度支持服务企业上市发展,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对首次发行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营口、新三板挂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务融资支持工具。继续发挥政府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探索股权抵(质)押、商业担保等方式,对企业给予引导基金股权直接投资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八)支持和鼓励金融业创新。协调监管部门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激励机制,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考核中的权重。对符合省支持条件的企业贷款余额增长超过30%和50%的银行机构,严格落实省“分别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额的0.25%和0.5%给予资金奖励”的政策。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针对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首年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分别按照承保额度的0.5%和0.25%给予奖励,从次年起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增长超过30%和50%的保险机构,分别按照承保额度的0.5%和1%给予资金奖励。开展银政保合作,保险机构通过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手段,有效控制风险。引进信托公司,发起成立救助基金,通过募资、基金管理等形式帮助企业解决流动性困难。设立“营口市金融创新奖”,对获得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分别给予团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及5万元奖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人民银行定向降准、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考核机制,制定《营口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支持唯一抵押权的金融机构开展顺位抵押业务。继续扩大中小企业持续发展基金规模,有效破解中小微企业倒贷难题。全面推广无还本续贷业务,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提高无还本续贷笔数及金额占比。规范银行机构按风险评估等级差异化执行贷款利率标准,督促金融机构减免服务收费、优化服务流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九)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落实《营口市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和《营口市金融风险防控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强化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整治,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发挥“债委会”和主办行作用,帮助企业纾困,化解流动性金融风险。加大金融涉诉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力度,提高金融违约案件的执结率和受偿率。积极推进网上仲裁,简化司法手续。简化产权交易部门手续,统一各地不动产抵质押登记中心业务流程。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银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上浮30%。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仲裁委、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完善融资担保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公司纳入国家和省再担保体系,市财政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能力,支持化解担保行业历史形成和潜在风险。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不超过2%。进一步落实市政府与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增加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一)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尽快完善营口市“金小二”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银企对接、企业征信、股权融资等功能。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之间的合作,一站式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金融风险预警难等问题,实现闭环式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信息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全面推动转型发展

(十二)助推创建品牌和转型升级。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推进“品牌营口”建设,引导地方优势产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对新获“中国质量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做强做优“四基地一中心”,扶持壮大汽保、乐器等特色产业,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支持“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充分利用省民营科技型企业创业发展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鼓励现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且按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最高60%的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留成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此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支持政策,下同)。鼓励现有企业实施绿色制造发展项目,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且按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最高60%的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留成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建设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实现政府部门共享小微企业数据,推动扶持政策精准落地。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三)助推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落实《营口市推进科技创新十项政策》,鼓励企业研究开发“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对被评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现有企业实施智能制造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且按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最高60%的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留成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的制造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四)加快构建人才保障机制。落实《营口市人力智力柔性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十条措施》。鼓励人才(团队)到实体经济领域实现其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双向流动。发挥现有政策作用,吸引在外“营商”回归创业。制定出台《营口市关于推进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开展校企“订单班”培养工作。赋予职业院校一定的专业自主权和自主招生权。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专业人才需要培训的,所需培训费用按培训机构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一定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工商联、营口理工学院、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五)加快开拓市场。支持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组织企业参与国内外友好城市、对口城市的经贸合作。在质量、价格同等条件下,积极推广推介本市产品。支持非公企业进入央企集团和省属国有大型企业产品配套体系。落实各级外贸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对企业在申请境外专利、商标注册和产品认证等予以90%的补助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境外重点展会,展位费予以100%的补助支持;小微企业和其他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100%和80%的补助支持。对新备案且有进出口额和纳税记录企业的开办费予以一定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企业进出口增量部分予以一定奖励;对企业开展海外并购、境外资源开发、对外工程承包和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的前期费用以及资源回运和资源基地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争取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开展保函业务。对使用我市综合保税区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本地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工商联、营口银保监分局、营口海关、鲅鱼圈海关,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六)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对在营新设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县(市)区按其首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分3年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和重大项目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七)更大力度放宽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参与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事业投资运营,对其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生态环保等社会事业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各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预留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推行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公布中小微企业中标成交结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八)更大力度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实施“2380”审批改革,将一般企业开办的审批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将企业不动产登记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80个工作日内。实时推广自贸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推广企业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推广“互联网+政务”,市县两级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100%,与企业群众办事相关的服务事项全部实现“一门”办理,并逐步向基层延伸,90%以上服务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九)加强“诚信营口”建设。弘扬契约精神,对政府拖欠工程款、未及时供地、优惠政策不兑现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将政府失信行为纳入政府诚信评价体系。对以往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违约毁约的,应当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探索建立企业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执法信息归集管理,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动态管理。对诚信示范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并定期予以表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规范党政机关服务企业行为,公职人员要大胆开展工作,积极与企业家接触交往,强化服务理念,摒除片面强调“避嫌”的思想,敢“亲”真“清”,对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不拖、有求不推、有难不避。严格执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畅通政商沟通渠道,建立党委、政府与企业、商(协)会联系制度,通过党政机构召开座谈会或参加商(协)会、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活动,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完善企业决策参与机制,建立面向企业家的党委政府政策咨询制度,相关重大涉企决策出台前,通过多渠道听取企业家意见和建议。参加或组织政商活动,严格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管理规定,不得向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经批准,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需在企业用餐的,可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在企业食堂安排工作餐;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地方经济、企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和商议时,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制定《营口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实现政商沟通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查找破坏营商环境事项活动。充分发挥商会协会在第三方评估、招商引资和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实体经济发展列入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当好“项目管家”,实现“四个一”帮扶工作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二十一)依法保护人身安全。坚决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家人身权、人格权等违法犯罪,增强企业家的安全感。依法审慎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企业家协助调查时,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权益。

责任部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十二)依法保护财产权。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高利贷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依法严惩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加强有关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工作,清理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加大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侵权行为的快速调处机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依法审慎对企业财产采取侦查措施。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经审查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十三)依法保护自主经营权。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实施检查,提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不得违法违规罚款,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依法惩治违规干涉企业生产经营、利用企业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规范环保、安监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十四)妥善处置涉法问题。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利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选择一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完善涉企申诉案件接访制度,加强涉企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和办理,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申诉。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涉企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保障企业胜诉权益。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十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开展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服务,集中时间和力量妥善处置涉及企业用地、产权及补赔偿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针对企业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属于违建且工程质量安全可以保证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主动帮助企业补齐登记材料,无法补办的应明确处置方案,帮助企业尽快符合申请不动产登记条件。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实体经济发展,强化组织领导,正确认识当前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强化政策执行,对企业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实行台账管理,限时反馈,办结销号。强化宣传引导,弘扬企业家精神,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业,形成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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