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今年将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5月21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高标准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老边区保障标准提高4.5%,由565元/人月提高到590元/人月;盖州市、大石桥市保障标准提高13.2%,由486元/人月提高到55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老边区保障标准提高7.5%,由338元/人月提高到364元/人月;盖州市、大石桥市保障标准提高13.2%,由314元/人月提高到356元/人月。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上浮30%比例认定。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0%。提标后的集中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全市统一达到641元/人月,提标后分散供养标准全市统一达到475元/人月。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仍然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
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再次提高,共享改革开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