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

我市今年将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来源:营口市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01

【字号:

分享:

我市今年将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5月21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高标准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老边区保障标准提高4.5%,由565元/人月提高到590元/人月;盖州市、大石桥市保障标准提高13.2%,由486元/人月提高到55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老边区保障标准提高7.5%,由338元/人月提高到364元/人月;盖州市、大石桥市保障标准提高13.2%,由314元/人月提高到356元/人月。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上浮30%比例认定。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0%。提标后的集中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全市统一达到641元/人月,提标后分散供养标准全市统一达到475元/人月。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仍然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

   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再次提高,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