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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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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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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于2023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或市行政审批局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度检查时间

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2024年2月22日起,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mzt.ln.gov.cn/,进入辽宁省民政厅官网,点击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然后点击“管理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选择“年检”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二)财务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2023年度财务审计,形成财务审计报告。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被评为3A及以上等级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隔年审计的优惠政策,不需要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度未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2023年度须进行财务审计。

(三)年检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于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四)年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登记证书(副本)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传至年检系统接受市民政局检查。根据年检工作需要,市民政局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五)年检公告。年检结论通过营口市民政局官网进行公布。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持《登记证书(副本)》到市民政局609室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市民政局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上述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将视情下达整改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市民政局依据整改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结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涉及整改事项的,应当积极进行整改并按期完成,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营口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营民发〔2022〕2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教育、培训机构、医院需提交已通过年检的《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留复印件);

4.章程。

七、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年检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市民政局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对于2023年度未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通过营口市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

(三)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其他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检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电话咨询:

1.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社会组织用户登录)技术咨询:024-12345;

2.年检材料填报咨询:韩振南,0417-2943609。

(二)办公地点: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7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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