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社工委,市社工委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农办《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22〕41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增强村级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为目标,以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力争到2023年底,全市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切实为村级组织松绑减负,激励村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增强党领导的村级组织整体效能,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新突破奠定坚实的基层基础。
二、坚持依法依规,梳理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一)厘清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依据《营口市城乡社区工作自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自治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村级组织自治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等部门备案。自治清单包括:依法依规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党员干部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村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村级组织自身建设,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居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城乡社区治理,提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等。自治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纳入自治事项清单的,由村级组织具体承担、抓好落实,党政群机构应加强指导。
(二)严控村组织协助办理事项。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认真执行《营口市城乡社区协助党委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协助事项清单)。对纳入协助事项清单的,乡镇(街道)和县(市)区党政群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信息支持和业务指导,村级组织只负责联系居民、协助入户、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诉求反映等辅助性工作,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责任主体。对未纳入协助事项清单的,属于党政群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得转嫁给村级组织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村级组织派任务、下指标;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环境整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屋征收、招商引资、安全生产、政务投诉处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得违反国家、省统一规定向村级组织下达商业保险、报刊订阅等任务指标。
(三)规范村级组织政务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村级党群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和代办服务事项清单,不断提高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提供交由村级组织代办公共服务事项的必要工作条件,协调解决村级组织难以承担且群众确有需要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县(市)区要将属于党政群机构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推动建立村级组织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以帮办代办等形式,办理村民经常办理的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
(四)完善村级组织考评机制。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要系统整合党政群机构面向村级组织的工作台账、报表,每年年初由乡级党委和政府安排村级组织按照规定的频次统一报送,不得要求村级组织重复报送、多头报送、突击报送数据和材料,未经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要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要建立健全与村级组织职责相适应的考评体系,聚焦面向村级组织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加强对牵头单位制定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指导,强化考核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不得设置一票否决事项;不得以排名或者变相排名进行考评;不得以调研、拉练等方式变相进行检查。深化全国及省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推动以县(市)区为单位建设村级数据资源,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做好容错纠错工作,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三、坚持精简高效,全面规范村级组织工作机制牌子
(一)严控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落实村级组织工作机制省级审定制度,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实行清单化管理,统筹开展村级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基层群团组织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筹予以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二)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办公。以群众为对象、村级组织能够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县(市)区要落实《营口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全覆盖并持续推进提升工程,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按照“办公最小化、服务最大化”原则,统筹整合其他党政群活动阵地,精简办公空间,扩大群众活动场所面积。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不少200平方米(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不少于350平方米且每百户居民不少于30平方米)。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综合利用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阵地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社区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
(三)清理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按照《营口市城乡社区悬挂标牌目录》,本着精简、管用、依据充分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的挂牌。标牌(标识)具体名称和式样由各县(市)区统一确定,室外的标牌一般采用竖写,党组织白底红字,其他组织白底黑字。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悬挂的牌子,应当符合规范、庄重要求,不得随意放置。标牌名称要采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不能使用简称,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4块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2块标识。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显著位置、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工作内容与直接服务群众密切相关的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适当位置设立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内部悬挂标牌总量不得超过10块。评比达标表彰类和创建活动示范类的标牌采取集中展陈形式展示。需要发布并定期更新的有关信息可以依托村务公开栏展示,鼓励通过新型载体展示。新增标牌要按照《辽宁省清理规范城乡社区挂牌工作规定》,实行“一牌一审批”,未经批准,村级组织不得悬挂。
四、坚持减负增效,有效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一)坚决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严格执行《营口市城乡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证明事项清单)和《营口市不应由城乡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证明事项负面清单),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民政部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省政府《辽宁省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和市政府《营口市市本级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中已经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继续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适时分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二)合理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出具证明的办理程序,一般由村民应提供本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证明事项有效的佐证材料,并说明出具证明的原因、用途,承诺有关证明材料属实后,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证明。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的相关证明,由村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的相关证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对纳入证明事项清单的事项,相关部门要逐一建立办事指南,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依据,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等同步公布,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对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但群众仍需出具的证明,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通过村民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村民、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并经村级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对纳入证明事项负面清单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虽纳入证明事项负面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向乡级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乡级党委和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三)有效提升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效能。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村级组织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确保群众办事需要。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印章使用范围清单,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印章管理。完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推进各部门完成业务系统、综合受理系统与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党政群机构通过网上核验、主动调查、信息共享、告知承诺等方式能够采信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五、注重多措并举,明确村级组织事务工作要求
(一)为村级组织减负与加强基层治理相结合。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旨在推动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不断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做好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推动为村级组织减负的同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制度设计与督促落实相结合。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落实村级组织权责清单化的有关规定,加强制度设计,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要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将为村级组织减负工作纳入巡视巡察监督范围,加大督办、通报、约谈和问责力度,及时公开曝光和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宣传推介先进典型,进一步在全市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要探索依托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
(三)集中推进与常抓不懈相结合。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各县(市)区近一段时期要集中力量研究制度落实的措施办法,形成推进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责任,把减负作为基层治理的经常性工作,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工作协同运行机制。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资源和力量配备,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各级干部开展相关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提高履职能力。
(四)明确责任主体与增强村级组织能动性相结合。压紧压实县乡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为村级组织减负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压紧压实党政群机构主体责任,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县乡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调动村级组织能动性,推动村级组织认真落实规范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基层减负落地落实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养成在吃透党中央精神前提下开展工作的习惯,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将为村级组织减负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项目化、清单化逐一推动落实。强化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基层治理工作成效评估,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市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协调推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市社工委成员单位要将此文件精神传达所属办事机构、窗口单位。各县(市)区要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社工委联合办公室。
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执行。
附件:1.营口市城乡社区自治事项清单
2.营口市城乡社区协助党委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3.营口市城乡社区考核评比事项清单
4.营口市城乡社区悬挂标牌目录
5.营口市城乡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6.营口市不应由城乡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7.证明式样
营口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 |
2023年9月27日
附件1
营口市城乡社区自治事项清单
一、村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加强政治建设 |
抓好思想理论武装 |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
2 |
执行党的政治路线 |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
3 |
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
突出政治功能,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动员群众,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
|
4 |
领导经济建设 |
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规划 |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打造一村一品主导产业。 |
5 |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
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充分利用上级投入,合理开发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
|
6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
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 |
|
7 |
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宣传教育群众,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
8 |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
深入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做好细致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注重典型示范,树立道德模范,褒奖先进典型,宣传身边好人,传播正能量。 |
|
9 |
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
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整治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
10 |
做好农村宗教工作 |
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 |
|
11 |
引领乡村治理 |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 |
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
12 |
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
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一审两公开”。 |
|
13 |
保障和改善民生 |
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爱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妇女儿童、老年人等人群。 |
|
14 |
建设平安乡村 |
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增强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群防群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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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强农村网格体系建设 |
科学合理设置综合网格,选齐配强网格员队伍,建立网格运行机制,提高乡村治理精准化、精细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 |
|
16 |
加强自身建设 |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
坚持“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 |
17 |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
|
18 |
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
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 |
|
19 |
其他 |
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
二、社区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加强政治建设 |
抓好思想理论武装 |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
2 |
执行党的政治路线 |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社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
3 |
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
突出政治功能,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动员群众,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
|
4 |
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 |
5 |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
深入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做好细致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注重典型示范,树立道德模范,褒奖先进典型,宣传身边好人,传播正能量。 |
|
6 |
引领社区治理 |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社区治理体系 |
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按程序讨论决定社区内有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
7 |
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机制 |
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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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障和改善民生 |
及时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爱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妇女儿童、老年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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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强区域化党建工作 |
健全社区“大党委”制,管好用好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基本阵地,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深化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统筹辖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 |
|
10 |
加强新兴领域党建工作 |
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动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融入社区治理。 |
|
11 |
引领社区治理 |
加强社区网格体系建设 |
科学合理设置综合网格,建强社区网格党组织,选齐配强网格员队伍,建立网格运行机制,提高社区治理精准化、精细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 |
12 |
加强自身建设 |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
坚持“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 |
13 |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
|
14 |
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 |
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后备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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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 |
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治事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自我管理类 |
选举或推选产生村(居)民自治组织 |
组织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推选产生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根据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 |
2 |
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促进遵守落实。 |
|
3 |
健全和落实村(居)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
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组织村(居)民群众解决重大决策事项,健全和落实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
|
4 |
反映村(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定期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 |
|
5 |
自我管理类 |
加强和规范村(居)财务管理 |
落实村(居)委员会特别法人地位,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强化内部监控。 |
6 |
排查化解民间纠纷 |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排查化解民间纠纷,做好群众心理疏导服务。 |
|
7 |
指导督促社区物业自治管理 |
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
|
8 |
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
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
|
9 |
管理村(居)务档案 |
开展档案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
|
10 |
自我教育类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与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11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促进家庭和睦、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等活动开展国防教育。 |
|
12 |
组织开展群众性科普、文体活动 |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科普知识;发动和引导村(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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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自我服务类 |
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组织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和垃圾治理,引导村(居)民搞好环境卫生。 |
14 |
组织村(居)民开展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自救互救 |
组织村(居)民搞好辖区内森林防火、消防安全、防汛抗旱、防溺水、防地质灾害、防事故灾难等日常巡查和隐患报告,紧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 |
|
15 |
建设和管护村(居)公益设施 |
教育村(居)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做好所属公益设施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管好用好综合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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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自我服务类 |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组织依法开展社区服务 |
引导村(居)民成立社区社会组织;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争取多方力量,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的扶持力度。 |
17 |
组织开展困难和特殊人群关爱帮扶活动 |
及时掌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病重残等困难人群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等有关情况,督促居民落实老年人赡养、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投诉;报告发现流浪乞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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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自我监督类 |
开展村(居)民主评议 |
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
19 |
开展村(居)务公开和监督 |
公开村(居)委会事务;支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推动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村(社区)重大事项落实;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对村(居)务进行监督。 |
|
20 |
其他依法自治事项。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事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规划类 |
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
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
2 |
组织类 |
研究制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
研究、确定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确定组织机构,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
3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
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事项。 |
|
4 |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 |
选举产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任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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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
对符合合并、分立、解散等条件要求的,需要依法依规作出决议。 |
|
6 |
经济类 |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
审议、决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 |
7 |
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 |
研究制定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规章制度;受理、办理农户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
|
8 |
经济类 |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
研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制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部分的使用计划,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
9 |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
审议、决定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的立项、承包、改制、招投标,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建立健全并实施年度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 |
|
10 |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审计、公开 |
审议、决定本社财务公开等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组织开展财务审计。 |
|
11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
扶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为其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
|
12 |
涉农各项补贴等惠农政策落实 |
公示各项惠农政策,核实、公示、上报享受惠农政策的人员名单、享受金额等信息。 |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监督村务决策及执行情况 |
重点监督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要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进行,并对决策的执行进行监督。 |
2 |
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党务公开情况 |
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党务事项,村“两委”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两委”重新公布。 |
3 |
监督村级财产管理情况 |
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4 |
监督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和项目招投标情况 |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审核村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
5 |
监督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对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
6 |
监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
对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进行监督。 |
7 |
监督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
对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报告监督情况。 |
8 |
其他方面职责 |
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向村“两委”反映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和配合村“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认真完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它事项。 |
备注: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参照执行。
附件2
营口市城乡社区协助党委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主责单位 |
1 |
政治类 |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审核 |
协助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将讨论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五条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2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 |
协助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 |
经济类 |
村庄规划和乡道、村道规划的编制 |
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和乡道、村道规划进行讨论。 |
《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8号)第九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4 |
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协助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725号)第八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
5 |
动物防疫 |
协助开展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七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
6 |
经济类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 |
7 |
普查调查统计 |
协助开展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污染源普查等相关工作,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四条,《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四条、第十七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第十五条,《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条 |
统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国土资源部门 |
|
8 |
文化类 |
公共文化服务与全民健身 |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七条;《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条 |
文旅广电部门 |
9 |
社会类 |
社会救助 |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第四条,《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
民政、应急、卫健、教育、住建、人社、医保部门 |
10 |
社会类 |
五保供养 |
协助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 |
乡镇政府 |
11 |
特殊人群权益保障 |
协助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协助做好老年人、妇女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二条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妇联部门 |
|
12 |
未成年人保护 |
协助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协助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协助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
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 |
|
1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与就业促进 |
配合做好人力资源调查、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登记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工作。 |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14 |
义务教育 |
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辍学、家庭教育,支持义务教育的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条 |
教育部门、乡镇政府 |
|
15 |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 |
协助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和健康提示。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十条;《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卫健部门 |
|
16 |
社会类 |
艾滋病防治 |
协助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六条 |
乡镇政府、卫健部门 |
17 |
精神卫生 |
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
乡镇政府、卫健部门 |
|
18 |
宗教事务管理 |
协助宗教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条 |
乡镇政府、民族宗教部门 |
|
19 |
物业管理 |
协助开展物业管理、指导监督、解决纠纷等工作。 |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20 |
社会治安管理 |
协助落实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开展平安建设,协助维护学校周围治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 |
公安部门 |
|
21 |
反恐怖工作 |
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22 |
禁毒工作 |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 |
公安部门 |
|
23 |
社会类 |
户籍管理 |
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第八条 |
公安部门 |
24 |
社区矫正 |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协助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司法部门、社区矫正机构 |
|
25 |
打击传销工作 |
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二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26 |
消防安全 |
协助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六条,《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九条 |
公安、应急、林草部门 |
|
27 |
路政管理 |
配合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
《辽宁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
28 |
节约用水 |
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 |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
|
29 |
电力设施保护 |
协助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 |
电力管理部门 |
|
30 |
社会类 |
突发事件应对 |
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社会秩序;配合做好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条 |
当地政府 |
31 |
自然灾害防治 |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五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四十二条 |
应急部门 |
|
32 |
退役军人事务 |
协助开展优抚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33 |
家政服务 |
协助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工作 |
《营口市家政服务条例》第六条 |
商务部门 |
|
34 |
医疗保险 |
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工作 |
《营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营政发〔2019〕16号) |
医保部门 |
|
35 |
生态类 |
污染防治 |
协助做好相关的大气污染、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 |
《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36 |
生态类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
协助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的宣传教育、监督指导,引导和鼓励居民、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条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37 |
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
协助做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
38 |
水土保持和饮用水水源保护 |
协助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 |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条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9 |
其他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
附件3
营口市城乡社区考核评比事项清单
序号 |
自治事项 |
考核评比内容 |
市级主管部门 |
1 |
“两优一先”表彰 |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
市委组织部 |
2 |
市级基层平安示范单位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中国建设新局面的意见》(中发〔2020〕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6〕8号) |
市委政法委 |
3 |
省民主法治示范村 |
1.《辽宁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2.《辽宁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
市司法局 |
4 |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
国家减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关发〔2020〕2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附件4
营口市城乡社区悬挂标牌(标识)目录
序号 |
名称 |
市主管部门 |
位置 |
1 |
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 |
市委组织部 |
室外 |
2 |
村(社区)民委员会 |
市民政局 |
室外 |
3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市农业农村局 |
室外 |
4 |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
市委组织部 |
室外 |
5 |
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
市委组织部 |
室外 |
6 |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
市文明办 |
室外 |
7 |
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 |
市委政法委 |
室内 |
8 |
“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 |
市委组织部 |
室内 |
9 |
警务室 |
市公安局 |
室内 |
10 |
综合文化中心 |
市文旅广电局 |
室内 |
11 |
民兵组织 |
市军分区 |
室内 |
12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室内 |
13 |
村(居)民评理说事点 |
市司法局 |
室内 |
14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市司法局 |
室内 |
15 |
“扫黄打非”联络点 |
市宣传部 |
室内 |
附件5
营口市城乡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用途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证明事项 需求部门 |
出具单位 |
1 |
收养登记相关情况证明 |
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需要证明收养人、送养人相关情况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
民政 |
村(居)民委员会 |
2 |
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 |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
卫健 |
村(居)民委员会 |
3 |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情况证明 |
办理国内公民司法救助需要证明被救助人生活确实困难或子女老人确实需要抚养和赡养等相关情况(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不需出具)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条: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2.《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
法院 检察院 |
村(居)民委员会 |
4 |
指定监护人证明 |
由法院已经认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人,由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指定监护人证明。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第63号令)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2.《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
自然资源 |
村(居)民委员会 |
5 |
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 |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担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供当事人属于该社区的证明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
法院 |
村(居)民委员会 |
备注:未明确的证明事项,但涉及村(居)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需要出具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本着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附件6
营口市不应由城乡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证明取消调整文件 |
1 |
学生家长务工证明 |
学生入学、转学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2 |
异地就学证明 |
办理儿童入学手续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3 |
学前教育证明 |
办理儿童入学手续 |
申请人提供户口本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4 |
经济情况证明 |
办理儿童入学手续 |
申请人提供户口本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5 |
工作表现证明(外资企业) |
认定教师资格证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体检表、个人承诺书、普通话证、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6 |
办理90岁老龄社区证明 |
补贴发放证明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7 |
证件遗失证明 |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民发[2020]20号 |
8 |
寄存骨灰丢失证明 |
个人提出申请要求办理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寄存收费票据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9 |
房产证丢失证明 |
不动产变更登记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0 |
残疾证丢失证明 |
办理残疾证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1 |
病退鉴定证明 |
补贴发放证明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医院诊断书,按规定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2 |
就业困哪人员认定初审证明 |
补贴发放证明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3 |
新农合参保证明 |
办理新农合手续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4 |
补办招工备案失业保险缴费明细证明 |
办理保险手续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主管部门查询个人缴费记录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5 |
原始工龄证明 |
办理退休算工龄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档案履历表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6 |
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办理保险居住证明 |
补贴发放证明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失业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7 |
外地就业人员办理保险居住证明 |
办理保险手续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8 |
居住证明 |
办理社会保险交费手续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9 |
居住证明 |
办理残疾证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20 |
居住证明 |
考驾照、车牌办理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21 |
居住证明 |
学生入学、转学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22 |
农民工孩子上学出具的社区居住证明 |
儿童入学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23 |
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该社区实际居住证明 |
办理儿童入学手续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24 |
在此居住证明 |
新农合医疗报销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25 |
共同居住证明 |
证明公租房居住情况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26 |
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
办理公租房手续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27 |
办理居住证明 |
流动人口办居住证明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租房协议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28 |
暂住证明 |
儿童上学 |
申请人提供居住证和租房协议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29 |
暂住(租房)证明 |
办理社会保险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租房协议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30 |
暂住(租房)证明 |
注射疫苗 |
申请人提供居住证、租房协议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31 |
取暖费报销证明 |
供暖公司军转干部、市:认定的亏损企业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缴费票据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32 |
监护人证明 |
证明不满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情况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办理,以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作为依据证明其监护人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33 |
子女情况证明 |
遗嘱、继承、涉外等公证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34 |
兄弟姐妹情况证明 |
遗嘱、继承、涉外等公证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35 |
新农合异地报销证明 |
报销费用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新农合证、医疗收费票据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36 |
办理新农合报销农业户口证明 |
报销费用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37 |
补办独生子女证明 |
个人提出申请要求办理 |
申请人提供领取独生子女费财务凭证或个人档案中的独生子女审批表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38 |
住院收据丢失证明 |
报销医药费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医院收据存根复印件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39 |
经济适用房或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办理证明 |
补贴发放证明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个人承诺书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40 |
缴费证明 |
证实土地使用者所交出让金情况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缴费票据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41 |
租房证明 |
办理公租房手续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租房协议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42 |
租房证明 |
办理廉租房补贴低保核实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43 |
交纳采暖费证明 |
报销采暖费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缴费票据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44 |
残疾情况证明 |
办理残疾证 |
申请人提供指定医院体检单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45 |
残疾状况证明 |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民发[2020]20号 |
46 |
迁出证明 |
办理或更改残疾证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47 |
同意办理动物诊所的证明 |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房产证或者租房协议、地理方位图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48 |
商用房及集体房票等非住宅用户地址证明 |
办理工商经营登记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49 |
是否违章、是否有房证的证明 |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50 |
社区同意在此经营证明 |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51 |
产权归属证明 |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无需提供 |
营政办发〔2020〕30号 |
52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民发[2020]20号 |
53 |
车险证明 |
办理保险或者车辆转让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车辆保险单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54 |
投亲落户情况属实证明 |
迁移户口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档案履历表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55 |
未落户证明 |
迁移户口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56 |
是否为某车辆车主证明 |
办理车辆过户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57 |
补办户口本、迁入人员审核证明 |
办理落户销户 |
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准迁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58 |
更名证明 |
派出所更名用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59 |
无安全生产事故证明 |
办理工商经营登记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60 |
车辆损失证明 |
办理赔偿手续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61 |
专(兼)任教师不在职证明 |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62 |
无低保证明 |
办理低保手续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63 |
幼儿无人看护证明 |
个人提出申请要求办理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64 |
未就业证明 |
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65 |
就业、未就业情况证明 |
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明本人未就业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66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民发[2020]20号 |
67 |
异地伤残退休人员生存认定证明 |
补贴发放证明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68 |
生活补贴未领证明 |
补贴发放证明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69 |
街道开具无工作,无抵押证明 |
办理保险手续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70 |
在社区居住的居民健在证明 |
办理社保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71 |
健在证明 |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民发[2020]20号 |
72 |
赡养证明 |
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判断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73 |
收入情况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74 |
失业证明 |
报销采暖费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75 |
失业证明 |
新参加工作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76 |
单身证明 |
报销取暖费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77 |
房地产项目特殊工艺夜间施工证明 |
申报夜间施工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78 |
经营点不在动迁范围之内且非工业用地和农田用地证明 |
办理经营手续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79 |
不动产证明 |
办理经营手续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80 |
新地名地址证明 |
房产、落户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81 |
居室楼号错误证明 |
不动产变更证明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82 |
地名办地址变更证明 |
不动产转移登记等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83 |
地名办地址变更证明 |
按学区划分办理入学等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84 |
地名办地址变更证明 |
办理廉租房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85 |
更改门牌号社区盖章证明 |
个人提出申请要求办理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86 |
婚姻档案丢失证明 |
补办结(离)婚证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87 |
档案遗失证明 |
办理婚姻登记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88 |
有无遗嘱证明 |
遗产继承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89 |
有无遗嘱证明 |
遗嘱、继承等公证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90 |
辖区内可设置医疗机构证明 |
开设医疗机构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91 |
户口地址房屋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92 |
不动迁证明 |
办理廉租房、公租房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93 |
房屋同一地址证明 |
房屋产权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94 |
高龄老人原配婚姻证明 |
办理结(离)婚证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95 |
婚姻关系证明 |
办理购房手续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96 |
夫妻关系证明、事实婚姻证明 |
补办结婚证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97 |
婚姻状况证明 |
办理公租房手续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98 |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民发[2020]20号 |
99 |
婚姻状况证明 |
遗嘱、继承、涉外等公证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办理 |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00 |
户口迁移用的婚育证明 |
迁移户口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01 |
婚育证明 |
外地迁户口入学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02 |
婚育证明 |
办理生育登记单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03 |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民发[2020]20号 |
104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二胎指标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05 |
未再婚证明 |
单位办理取暖费、房产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06 |
出国亲属关系证明 |
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用于出国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07 |
父母亲属关系证明 |
房屋产权继承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档案履历表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08 |
家庭关系证明 |
大病二次报销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09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不动产登记(继承)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10 |
亲属关系证明 |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民发[2020]20号 |
111 |
拆迁过渡费领取证明 |
补贴发放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12 |
无房证明 |
申请公租房廉租房 |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13 |
独生子女证明 |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14 |
独生子女证明 |
房屋过户使用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15 |
未办理过房产证证明 |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16 |
私家车在社区院内刮碰证明 |
办理保险手续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17 |
未参加邪教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的证明 |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18 |
户口迁出证明 |
迁出户口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19 |
曾用名证明 |
公证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办理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20 |
同一人证明 |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登记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21 |
同一人证明 |
办理退休、保险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22 |
在校生迁入证明 |
申请入党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23 |
高考复读证明 |
学生复读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24 |
特殊身份证明、未就业证明 |
社会组织登记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25 |
非低保证明 |
办理低保领取救济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26 |
分居证明 |
办理低保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27 |
无供暖设施证明 |
取暖费补贴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28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转临时户证明 |
参保人死亡相关手续、办理社保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29 |
无孩证明 |
审核生育待遇(流产)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30 |
介绍信(证明) |
办理用工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31 |
灵活就业证明 |
个人办理就业登记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32 |
《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发证明 |
证明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作废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33 |
要求开具家庭病史证明 |
考公务员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34 |
律师执业申请无业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35 |
出生地证明 |
办理入院手续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36 |
出生证明 |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民发[2020]20号 |
137 |
癌症等重病患者在家养病时为减轻痛苦需要注射吗啡的证明 |
患者为减轻痛苦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38 |
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
证明发行单位负责人具备“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业务发行人员从业资质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39 |
房产数量证明 |
办理房证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40 |
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证明 |
回迁居民办理产权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41 |
危房未办理房产证证明 |
办理危房改造、拆迁补偿手续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42 |
从事养殖生产的经历证明 |
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43 |
窗改门证明 |
经营登记使用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44 |
成年人证明 |
找工作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45 |
住院押金收据丢失证明 |
办理出院结算 |
无需提供 |
辽政办发〔2018〕31号 |
146 |
开办医疗机构意见证明 |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前置证明需要 |
无需提供 |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47 |
死亡证明 |
办理不动产登记、继承或确定房屋共有情况 |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部门核实办理 |
营政办发〔2020〕30号 |
148 |
死亡证明 |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民发[2020]20号 |
149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民发[2020]20号 |
150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民发[2020]20号 |
151 |
居民养犬证明 |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民发[2020]20号 |
15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民发[2020]20号 |
153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民发[2020]20号 |
154 |
人员失踪证明 |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民发[2020]20号 |
155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民发[2020]20号 |
15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发[2020]20号 |
157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民发[2020]20号 |
15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民发[2020]20号 |
备注:民发[2020]20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辽政办发〔2018〕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1号);
营政办发〔2020〕30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市本级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的通知(营政办发〔2020〕30号)
附件7:
证 明 式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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