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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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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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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和时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6.5%,由620元/人月提高到66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2.8%,由390元/人月提高到440元/人月。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上浮30%比例认定。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城市低保的1.5倍执行,即由930元/人月提高到99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4.4%。提标后的集中与分散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分别由670元/人月、600元/人月统一提高到700元/人月。

(五)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56%,由1800元/人月提高到1900元/人月;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0.71%,由1400元/人月提高到1550元/人月。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580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54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0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465元。

(七)调整时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确保提标工作规范有序,对象确定科学准确,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振兴发展成果。[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促进此项工作的公平公正。5月底前要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市)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时通报。[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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