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现将辽宁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辽民函〔2019〕13号)转发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精神,必须按照文件要求修改章程,全面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做到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评估、换届“四同步”,把“两个覆盖”落到实处。请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于7月31日前将修改后的章程经加盖公章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联系电话:2943609。
附件: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
营口市民政局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