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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营口市社区和养老服务设施公众责任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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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0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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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满足老年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享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50号)和《关于建立营口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众责任险制度的通知》(营民发〔2019〕2号)精神,现将已建立的养老服务设施公众责任险制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

全市城乡社区具备合法有效建筑手续的养老服务设施,具体为城市日间照料中心(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57处,农村幸福院133处。(详见附件1)

二、保障内容

(一)赔偿责任范围:

服务设施内,第三者在正常活动中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自身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相关的诉讼费用。

(二)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的(列明):

(1)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2)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5)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6)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7)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8)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9)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0)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1) 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2)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3)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4)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其它未明事项以条款列明准,本方案使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三、保险期限

从2019年3月起以年度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投保。

四、保障额度

每处养老服务设施全年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万元

其中:意外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3万元

免赔: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或是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

五、相关要求

1.强化领导,抓好落实。在切实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同时,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做好动态跟踪调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责任,重在预防。要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制,重在预防,抓住平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提高认识,组织培训。为进一步了解公众责任险的概念以及理赔流程手续等,我局将联合人保公司对投保对象进行一次培训,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营口市民政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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