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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民政六创举措出新规 低保救助更合民意 对象认定更贴民心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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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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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相关工作,确保精准实施社会救助,切实做好低保对象兜底保障工作,营口市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的《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迅速对标,对《营口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通过六方面内容的创新,进一步扩大了救助范围、降低了救助门槛,社会兜底保障工作得到精准落实。

一是“创新限制”,放宽申请条件,救助覆盖更广泛。“单人保”的申请条件由原试行稿规定的成年人以上可申请,调整为无年龄限制;重病患者的认定范围由原试行稿中的33种规定病种,调整为42种重病、121种罕见病,及民政部门根据病种和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申请当月前12个月累计计算)超出低保、低收入家庭存款限额的医疗费用额度综合界定的重病人员。

二是“创新档位”,分档实行救助,施保目标更精准。“单人保”人员可视家庭收入情况分档确定低保金,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的,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金额救助;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2倍以上的低保标准,可按当地低保标准50%救助,不再按分类施保条件增加救助金。

三是“创新标准”,提高救助标准,施保范围更全面。在差额施保的基础上,针对低保对象家庭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由原试行稿的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5%上浮,调整为按30%上浮;对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上浮;其他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上浮,救助标准显著提高。

四是“创新额度”,细化核算方法,救助举措更切实。车辆核算上,义务人有1辆车,赡养、抚(扶)养费增加1.2倍;有2辆(含)以上车辆,赡养、抚(扶)养费增加2倍。房产核算上,义务人的居住类住房超过当地城乡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5-2倍(一人户按两人计算),赡养、抚(扶)养费增加1.5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人均住房面积2倍(含)以上(一人户按两人计算),赡养、抚(扶)养费增加2倍。存款核算上,存款超过低保低收入家庭存款限额的3倍,赡养、抚(扶)养费增加1.5倍;超过限额的5倍,赡养、抚(扶)养费增加2倍。家庭投资经营企业(包括以家庭成员名义登记或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算上,注册资金或投资额度超过低保低收入家庭存款限额5倍的,赡养、抚(扶)养费增加1.5倍;超过限额10倍(含)以上的,赡养、抚(扶)养费增加2倍。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有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情形的,要适当降低或减免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额度。

五是“创新减负”,扩大收入扣减,救助认定更亲民。对在县级以上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病门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之外,个人负担的其他必需的医疗费用按50%计算纳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家庭成员中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教育费用按城乡低保分类救助标准的30%扣减;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的生活成本按当地工资最低标准的10%扣减。

六是“创新准入”,放开存款标准,救助门槛再降低。对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或已获得救助的,家庭存款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2倍确定(一人户按两人计算),由原试行稿的12500元标准调整为按2倍计算。(责任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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